【题干】

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,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,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,丙有一子丁。曾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,1997年乙生一子,1998年乙因病去世。1999年曾某去世,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过世。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,诉至法院。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,丁无继承权。


第 1 题(简答题)
本案谁有继承权?为什么?

第 2 题(简答题)
本案如何处理?法律根据是什么?

  题目答案
第 1 题
(1)甲有继承权。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。
(2)丁无继承权,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,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,不是法定继承人。
(3)丙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。
(4)乙有继承权。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。
(5)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为继承权,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。
(6)因丙后于曾某死亡,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,可又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。
第 2 题
本案六间房产由甲,乙之子,丁各得三间,根据继承法的原则,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。
  答案解析
第 1 题


第 2 题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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